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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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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打闹受伤致残 肇事学生和学校担责
 更新时间:2015-5-18 19:04:55  点击数: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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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张保中 蔡强)  六一儿童节马上来到,中小学生在学校受伤的事情屡见不鲜,你能弄清楚哪种受伤学校需要担责吗?本案中的学生在宿舍相互打闹,还有起哄者在旁边“加油鼓劲”,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互打者、起哄者及学校谁该承担责任?责任如何分担?近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在调解无效后,根据原告、被告、学校在此次人身损害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及过错跟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了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比例,并依法作出判决。

    原告蔡某、被告罗某、第三人吴某均在被告某中学上学,三人均在校寄宿,原告蔡某与被告罗某同住一个宿舍。2013年9月28日晚自习下课后,蔡某与罗某回到宿舍,罗某提议出去玩。蔡某便和罗某一起去到另一宿舍,二人坐在床上。该宿舍同学张某拉住蔡某打着闹,蔡某被摔倒地后又坐在床上。这时,第三人吴某走进来说:蔡某,打倒罗某。随即罗某伸手想打,蔡某看不打不行,就去搂着罗某的脖子两人发生了撕打,罗某把蔡某一下子绊倒,自己同时压在蔡某身上,罗某站起来后,蔡某躺在地上叫喊,大叫疼痛。之后,吴某、罗某等将蔡某送回蔡某所住的宿舍,原告越哭声音越大,一名老师闻讯后把蔡某带走。当日晚,蔡某在舞阳县某医院进行了检查,检查结论为左侧尺骨鹰嘴骨折等。次日,蔡某入住漯河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肘关节骨折,随后进行手术治疗,于2013年10月19日出院。其后又进行两次入院康复治疗,三次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19831.97元。事故发生后,原告蔡某、被告罗某、被告某中学和第三方吴某协商无果后,原告把另外三方起诉至法院,2014年2月24日,该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蔡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为七级伤残。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蔡某、被告罗某虽是在校未成年学生,在宿舍内玩耍打闹也应知道会发生身体损害的可能,因蔡某、罗某玩耍打闹致蔡某受伤,罗某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被告某中学负有对在校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的义务,因其疏于管理,对造成事故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人吴某鼓动原、被告打闹,致使原告与被告发生厮打,造成蔡某受伤,其鼓动行为与原告受伤的后果存在着一定因果关系,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蔡某虽系受害人,但其与罗某玩耍嬉打对损害的发生本身也有过错,应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原、被告及第三人均系未成年人,其承担的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根据原、被告、某中学、第三人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该院酌定原告、被告、某中学和第三人应按3:4:1:2的比例分担责任。经当庭质证和认证,原告的损失共计116133.69元。根据当事人应担比例,该院依法判决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蔡某医疗费等48453.69元、某中学赔偿13613.37元和第三人吴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25226.74元。

    办案法官提醒:近年来,校园损害赔偿案件逐年上升,而到校前、放学后及午休时间、课间、就餐时间以及自由活动时间成为校园伤害事故的高发时间段,法官在此提醒校方在上述时间段增强安全注意义务的同时,也提醒学生们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避免自己受到伤害或伤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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