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珠海2月14日消息(记者郭翔宇 通讯员谢伟东 谢文思)挂靠建筑公司承包工程,收到工程款后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近日,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三名被告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均被判处缓刑。
2014年4月17日,李某胜、赵某、董某宝挂靠安阳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乙方)与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以安阳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珠海横琴总部大厦(一期)裙楼工程,工程实行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合同约定对于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需优先用于支付员工报酬。该工程于2013年11月开工,由何某红、梁某强、阮某阳、董某壮、饶某标、赵某平等工头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15年1月底,工程基本完工,至2015年2月10日,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但李某胜、赵某、董某宝仍然拖欠梁某强班组8人35万元、董某壮班组13人54万元、何某红班组33人15万元、阮某阳班组109.9万元、饶某标班组3.5万元工资。
2015年2月11日,珠海市横琴新区管委会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发出《责令支付劳动报酬通知书》,并将该通知书张贴于工地现场。期限届满时,20多名工人以找不到李某胜、赵某、董某宝等人而无法领取工资为由,聚集在横琴总部大厦售楼部讨薪。同年2月13日,横琴新区管委会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将案件移送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横琴派出所立案侦查。
2015年2月15日,珠海横琴总部大厦发展有限公司垫付工人工资1598627元。2015年3月30日,赵某返还了该部分垫付款项。此后,董某宝积极筹款清欠工资,陆续将欠付的工人工资支付给梁某强、何某红、饶某标、董某壮、阮某阳等班主,至同年9月8日,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支付完毕。
案发后,李某胜于2015年2月13日、赵某于2015年4月8日、董某宝于2015年7月31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横琴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胜、赵某、董某宝负有支付工人工资的义务,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胜、赵某、董某宝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董某宝案发后积极筹款还清工人工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结合其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李某胜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董某宝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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