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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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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打架=行政处罚+民事赔偿?
 更新时间:2024-3-25 10:18:49  点击数:2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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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打架受到行政处罚后,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吗?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盆尧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当庭履行完毕。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6日,刘某因琐事与臧某发生口角,将臧某推摔倒地上,同刘某一起的安某对臧某进行了殴打。据悉,臧某与刘某、安某住在同一小区,之前就因为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此次因为言语上的冲突双方发生争执,继而“互掐”起来。刘某、安某的殴打行为导致臧某受伤,经过法医鉴定,臧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西平县公安局作出了对刘某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对安某作出了行政拘留八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且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臧某起诉至西平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安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系因打架引起的纠纷,矛盾较大,为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分别与原告臧某和二被告刘某、安某多次沟通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当事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二被告刘某、安某也认识到自己应对原告臧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二被告刘某、安某与原告臧某达成了一致的赔偿意见,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二被告刘某、安某赔偿原告臧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2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打架没有胜利者,切不可因一时的冲动和不忍让自己和他人深受其害。在此,西平县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遇到事情都要冷静处理,不要借故生非,不要逞强斗狠,不要用暴力去解决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西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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