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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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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法院:出租车被撞受损,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该由谁赔偿?
 更新时间:2024-3-28 9:59:16  点击数: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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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生活中,当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若涉及人员伤亡,肇事方需要向受害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
但如果事故车辆属于营运车辆,受损后一段时间内无法使用导致“误工”,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该由谁赔偿?
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来看法官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份的一天早上,李某(化名)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路口时与冯某(化名)停驶的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冯某此次交通事故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冯某立即将车辆送去定损及维修,于7月底维修完毕,共计耗时80余天。因该营运出租车系二人倒班驾驶,冯某便要求肇事人李某赔偿二人共同的误工费用。双方就由此而产生的停运损失无法协商一致,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冯某遂将李某及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由于案件争议较大,案件三方当事人未能在诉前调解程序达成一致意见,案件随即进入审理程序。罗山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王雷在受理该案后迅速研析该案案情,寻找矛盾化解的办法。
诉讼中,保险公司辩称在被告司机投保保险时,该公司对免责条款的内容已采取字体加黑加粗的方式向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并且投保人也通过签字和面部识别等方式进行了确认。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一方已履行了向投保人提示和说明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故其不予承担本案的停运损失。
李某辩称其因投保的是电子保单,链接内容较多,加黑加粗字体没有看清,并且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冯某的所有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此外,他还认为冯某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对停运损失的标准及天数也均存有异议。
法院判决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停运损失的赔偿主体以及赔偿标准。冯某的车辆属于营运车辆,在修理期间无法继续使用,他有权在本案中主张因道路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
    其次,虽然李某为车辆投保了保险,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人有权免除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通过字体加黑、免责条款说明、免责名词释义、投保人声明及投保人确认等方式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说明,投保人李某并签字确认,证明保险公司已充分履行了免责事项的告知说明义务,故该停运损失依法应当由侵权人李某承担。
    对于双方争议的停运损失的赔偿标准,因涉案车辆停运时间为5月-7月期间,非营业旺季,在扣除加油费、人工等成本的前提下,法官参照相关评估标准,酌定计算了停运损失,并最终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停运损失共计2.3万余元。
考虑到该起停运损失案件争议较大,王雷法官积极与当事人耐心沟通,进行释法说理,后原被告均认可赔偿金额,该起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停运损失是指被侵权人用于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时而产生的损失。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停运损失实际存在,且法律赋予了被侵权人向侵权人主张停运损失的权利。
    停运损失系间接财产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赔付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对停运损失予以赔偿的,要看保险合同是否约定了相关免责条款。
    “停运损失”不赔被约定在免除责任条款中,并不代表属于法律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需要对该条款尽到提示与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已就停运损失免赔的条款对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此种情况下,停运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负责赔偿。
    因此,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特别是要注意保险合同中加粗字体以及免责内容。不要以为购买了保险,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侵权责任就全部转移给了保险公司,以免造成争议与纠纷。



罗山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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