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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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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断手少女**
 更新时间:2015-2-3 18:25:57  点击数: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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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未满17岁的少女,没有经过任何操作培训就被厂方抽调到机器车间进行机械操作,左手不幸被卷进机器轧伤,最终左手四指被截肢,造成终生残疾。遭遇如此悲剧的小丽却在要求工伤赔偿中遇到重重阻碍,无奈只能求助于法律援助中心。经过法援律师的不懈努力,历经两年多时间,2013年12月17日,小丽终于拿到应有的赔偿款。

  事件背景:

  2011年7月中旬,家住漯河市郾城区黑龙潭乡土城王村的女孩小丽到漯河市某食品厂上班,从事包饼干作业。2011年11月27日,厂方管理人员随意将没有经过任何操作培训的小丽抽调到机器车间进行机械操作,下午3点左右,小丽的左手被卷进机器轧伤,大拇指骨折,其余四指粉碎性骨折,受伤时还未满17周岁。经过住院治疗,左手四指被截肢,造成了终生的残疾。

  厂方除支付12000元医疗费外,其余不愿支付任何费用。作为一个不足17周岁的女孩,今后的人生路还很长,需要劳动找工作,需要结婚生子,但小丽由于左手残疾,这将会给今后的工作、生活、前途造成很大的影响。漯河市某食品厂老板在小丽家人和厂方协商后期赔偿事宜时,只同意给付小丽两三万元钱作为对小丽今后的补偿,协商了几次都没有谈成。

  无奈,小丽在家人的带领下来申请援助,希望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能够帮助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援中心受理后,指派河南沣玺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艳玲代理此案。

  律师援助:

  因小丽既没有工作服、出入证,也没有劳动合同、工资卡等,总之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证明自己是漯河某食品厂的员工,这对她来说是十分不利的。

  为了能够顺利得到赔偿,徐艳玲多方取证。首先让小丽家人找到小丽的工友,证明小丽是该厂职工,并说通工友开庭时

  出庭作证。然后,徐艳玲又向郾城区安监局调取了一份笔录。厂方为了否认与小丽的劳动关系,向仲裁委提供了一份虚假工资表,小丽一方由于工友的证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仲裁庭识破了这份虚假证明,支持了小丽的请求,确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厂方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法院仍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单单确认劳动关系一项,案子就打了一年多。

  劳动关系得到法院的判定后,徐艳玲向漯河市郾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赔偿问题。在请求赔偿的过程中,徐艳玲第一步进行工伤认定,第二步进行劳动能力残疾等级的鉴定,第三步进行是否可配置残疾具的鉴定。仲裁庭审中,虽然厂方依然不愿赔偿,但是在充分的证据和事实面前,同意与小丽进行协商。

  最终,2013年12月17日,经过庭下多次调解,厂方最终愿意赔偿,除原来已经给付的12000元费用外,又一次性支付小丽136000元。

  法律观察:

  本案之所以如此费时费力,就是因为小丽手中没有能证明自己与厂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

  徐艳玲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这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保的,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之规定。如果因其

  他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要注意保存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证据。

  工伤**建议:

  工伤是指劳动者工作中受到的损害,而人身损害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了不法侵害。二者有重合的地方,但是也有严格的本质区别,很多受害人由于不知道二者的区别,导致走上了错误的**道路,事倍功半。

  徐艳玲解释说,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工伤案件首先要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人身损害只需发生侵害行为;工伤案件的赔偿没有城乡差别,而人身损害赔偿则存在差别;工伤要先仲裁才能起诉,而人身损害则可直接起诉;工伤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要赔偿,而一般人身伤害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不同,导致两者的赔偿结果也不同。人身损害赔偿通常是一次性支付,而工伤案件,1至4级伤残一般法律不允许一次性赔偿解决,因为1至4级伤残一次性解决往往不利于伤者的后半生生活。人身损害赔偿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工伤有一部分赔偿由国家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并且工伤案件的赔偿数额通常多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此外,有的案件,既可以走工伤案件的程序,也可以走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程序,只是工伤案件的程序很漫长,通常一年以上,而人身损害赔偿程序一般是3至6个月,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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