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5日,河南省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案件,因卖方对车辆进行了违法改装,导致无法过户,买方遂将其诉至法院,法官最终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卖方返还已收受的车款,买方返还车辆。
2014年11月9日,王某与马某签订买卖车辆协议书,由马某将其所有的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的前四后八货车卖给王某,价款71000元,王某需于马某交付车辆的同时支付购车款。在王某收到车辆后,前往挂靠单位某运输公司办理车辆过户和其他手续时,得知该车辆是马某私自改装车辆,将原本的后八轮改装为前四后八货车,该车的营运证、维修卡未能正常年审,公司因此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王某认为,因马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进行违法改装行为,导致车辆无法过户,给自己造成损失,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和特征……。被告马某将其实际所有的车辆擅自拼装,并转让给原告王某,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予以返还。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确山县法院 张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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