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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位置: 河南经济与法制 >> 消费权益 >> 消费投诉 >> 正文
销售不含碘食盐 黑心商贩获刑罚
 更新时间:2016-8-7 5:31:41  点击数:4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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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一点小利,从非正规渠道购入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的不含碘食盐进行销售。近日,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最终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6年1月16日,家住河南省遂平县的李某到漯河市一百货市场进货时,以明显低于市场批发的价格从非正规渠道购进5件210斤盐产品,后在其本人经营的“新合作”连锁超市内销售,部分销售给了附近群众食用。2016年1月18日,遂平县盐业管理局盐政稽查大队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李某经营的新合作超市违法销售不合格盐产品,遂对其所销售的盐产品进行现场抽样取证,后经河南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该送检样品所检项目氯化钠含量达到工业盐标准(不含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的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陈荣翔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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