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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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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人如何向主债务人和其余的连带共同保证人行使追偿权
 更新时间:2016-10-17 8:43:13  点击数:4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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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原告汪某、吕某与何某、王某、张某共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为被告叶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罗山支行借款10万元提供担保,因叶某不还款,银行向法院起诉,案件执行过程中,原告汪某、吕某为被告叶某偿还了借款48278.59元。后经多次向被告叶某索要未果,遂起诉要求被告共同清偿欠款48278.59元及同期银行利息,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庭审中,二原告变更为要求被告叶某偿还欠款48278.59元,如被告叶某不能偿还该款,另三被告应均摊48278.59元的三分之一。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案被告叶某到期后未能及时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原告汪某、吕某依约定履行了48278.59元的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债务人被告叶某追偿。因原告汪某及被告何某、王某、张某之间,未就被告叶某的此笔借款100000元约定各自的担保份额,对被告叶某未能偿还二原告垫付的该款,扣除各共同连带保证人应平均分担的25000元部分,二原告垫付超出的23278.59元,依法应由被告某、王某、张某分别承担三分之一,即7759.53元。二原告主张银行同期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连带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典型案例。在履约保证人一案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其余连带共同保证人时,由于主债务人与其余共同保证人在承担责任上没有利益顺序,因此,其余的连带共同保证人应当在其所应负担的份额内与主债务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履约保证人汪某、吕某就诉请判令保证人何某、王某、张某在其所应负担的份额内与主债务人叶某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判令其余连带保证人在其所承担的份额内与主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就意味着其余共同保证人在案件中既要履行清偿义务,又因在该案中没有向主债务人主张清偿权以至于不能参与对主债务人财产的执行。若主债务人不具备完全清偿能力,其财产就会被履约保证人全部囊括,而无法保证主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由全体连带共同保证人平均负担。因此,在履约保证人一案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其余共同保证人时,应当判决先由主债务人承担偿还责任,而就其不能偿还的部分,再由其余的连带共同保证人在其所应承担的份额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中,由于叶某与其他被告事先没有约定彼此之间的分担比例,我们判决如叶某不能清偿相关债务的,其他被告对不能清偿债务的按份向原告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陈 琼)

地址: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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