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9日,罗山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该院执行局多次前往其家中寻找,李某考虑到自身名誉会受影响,很快将执行款送到了申请执行人的手中。
2016年5月,王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同月24日,李某擅自更改村委会调解处理好的双方宅基地划界标志,王某发现后到现场查看,李某趁王某不注意,用铁锹对王某的头部、腰部、背部猛打,造成王某全身多处受伤,后到医院进行抢救治疗。期间,李某只赔偿王某5000元,之后未对王某进行过任何赔偿。
该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医疗和误工费等损失。该案中,李某应承担本次纠纷的主要责任,但在事情发生之前,王某挖李某的玉米,在事情的起因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该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处李某赔偿王某7093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执行局向李某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多次前往李某家中要求李某尽快还钱,还告知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还钱,法院将对其进行拘留处罚,李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很快将执行款送到王某手中,此案得以执结。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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