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家住新蔡县李桥镇大郭庄村委大王庄,其家门口正对着Y字形路的路口,该路口是来往车辆必经之路,迷信风水的杜某认为路不能对着自家主房子走,否则犯路忌,对家里不好。杜某为不让车辆通过,先后在路上挖过几次坑,村民为此到村委反映,经村委及派出所调解未果。2018年5月10日,杜某在路上撒碎瓶渣,因影响被告王某家施工车辆出入,被告母亲金某与杜某发生争吵,王某上前与杜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将杜某打伤。杜某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医疗费3215.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180元、误工费209元、护理费209元、交通费5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4613.94元。
新蔡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作为本村邻居,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但因公民的健康权应依法受到保护,公民因其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而造成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被告母亲金某与原告杜某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打伤住院受到损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对原告因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具体的计算数额、标准及责任划分应以本院查明的为准。原告要求的交通费,因实际发生,本院酌定为200元。在纠纷中,原告杜某亦未妥善处理纠纷与被告发生厮打,也存在一定过错,其对事件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原、被告的责任按4:6责任划分较适当。以上合计4253.94元,由被告承担60%即2552元。原告杜某因伤造成的损失共计4253.94元,被告王某承担60%,即2552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清结,驳回原告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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