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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示  [2015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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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擦亮民生幸福底色
 更新时间:2023-12-18 9:27:24  点击数:2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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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手里一件案件,百姓心中一片天。对当事人而言,每一起案件都是大事;对法院而言,每一个“小案”的处理都彰显着司法理念和智慧。农民工作为建设者,为城市发展、乡村建设付出无数的汗水与心血,农民工的权益应依法获得保护,让农民工在付出辛劳汗水的同时能够及时获得足额的劳动报酬,以提供农民工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近期,西平县人民法院五沟营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引起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在办案法官多次调解下,仍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限令李某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某等12位农民工资合计12000元。目前案件已经顺利执行完毕,依法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赢得农民工的称赞。
    基本案情:
    2022年,王某组织数十位农民工为李某家翻盖房屋。在施工过程中,因李某变更施工方案,双方发生纠纷,李某的儿子将王某打伤,王某住院治疗数日,施工被迫停止。李某已支付部分劳务费20000元,数十位农民工多次找李某结算剩余价款,由于双方未签书面合同,未约定每平方米劳务费价格,双方各执一词,李某拒绝结算支付。双方纠纷经当地有关部门调解未果,2023年8月,王某向西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剩余劳务费17500元。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农民工表示愿意降低劳务费,李某仍拒不调解、拒不支付。由于建筑面积和价格无法确定,王某无奈申请司法鉴定,2023年10月,河南某工程咨询公司出具鉴定意见:已建成施工劳务费合计35000元,李某仍拒不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王某组织工人承建李某家房屋施工,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建房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纠纷,房屋尚未完工,王某不再组织施工,合同未履行完毕。李某辩称的部分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结合鉴定意见、双方的过错程度、房屋未完工的事实、已支付款项数额、违约的情形等因素及法律规定,王某要求李某支付剩余劳务费,合理支持12000元。
    法院寄语:
    农民工是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工资是农民工的基本物质基础,在农民工从事的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层出不穷,导致农民工**困难,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公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政策法规方面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判决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使政策真正落地,进一步为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农民工在外务工之际,应该通过各种途径了解一些跟务工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千万不可意气用事,选择堵路、跳楼等暴力、极端手段**。这样不仅维护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带来更大的麻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符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支付保险待遇等,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推诿,或者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遇到一些复杂的官司,对法律问题不明白,没钱打官司的时候,可以到当地**中心、工会、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帮助。
民生是最大的政治,保障民生是司法工作的使命所在。西平法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服务乡村振兴,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积极回应基层司法需求,打造司法服务保障民生靓丽名片,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人民群众期盼是司法工作的持续动力,坚持问题导向,创新思路方法,聚焦工程建设领域,破解该领域导致欠薪的源头性深层次问题,坚持宣传、深入、引导三步走,逐步提高农民工**意识,推广典型经验,构建**联动机制。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让农民工学法懂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始终秉持“群众利益无小事,民生问题大过天”的理念,高度重视涉及民生重点案件,加大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审理力度,推动“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落实落地,把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解决问题作为司法审判的目标导向,努力把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落到实处,书写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新篇章。(西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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